6•18年中大促告一段落,但商品的售后問題也隨之而來,其中有關保價的糾紛就有不少。有消費者反映,300元的價差平臺只保價30元,因為贈品的價格為270元。那么,“保價時贈品也算錢”合理嗎?(據(jù)6月21日《工人日報》報道)
在促銷時,贈品的身價是0元,其功能是讓消費者享優(yōu)惠,刺激消費者下單;在消費者提出保價訴求時,贈品的身價秒變成幾十元甚至幾百元,其功能也變成了填補“主交易標的商品”的降價價差,阻礙消費者索要差價。在不同的營銷環(huán)節(jié),同一贈品的身價和功能隨著商家的需求不斷變換,成了減輕商家責任、降低商家成本、維護商家利益的“變色龍”“萬金油”,無疑,一些商家玩壞了贈品規(guī)則、保價規(guī)則,侵犯了消費者權益,觸碰了法律底線。
按照通常理解,贈品是商家為了促銷免費贈予消費者的商品,贈品有贈品的規(guī)則和邏輯,不應該摻和到保價規(guī)則中去。在保價“算賬”時,商家臉色一變,把贈品也折算成一定數(shù)額的價款,明顯違背了贈品的基本倫理。實際上,商家的這套贈品“算法”也在一定程度上對消費者構成了欺騙和誤導。
退一步講,商家即便想把贈品計算到“主交易標的商品”的保價價款中,也應該秉持透明原則,提前告知消費者。本質上,商家制定的促銷優(yōu)惠條款、保價條款以及作出的聲明、解釋等,都有格式條款的性質,也都應該遵循格式合同的法律規(guī)則。
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規(guī)定,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,應當根據(jù)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,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(shù)量和質量、價款或者費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,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。
商家在促銷過程中,直到消費者提出保價訴求之前,未以合理方式告知或提示消費者贈品的身價包含在保價規(guī)則中,卻利用“最終解釋權”把贈品算入了“主交易標的商品”的價款中,此舉減輕了商家的保價責任,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,限制了消費者獲取全額價差補償?shù)臋嗬约白杂蛇x擇是否需要贈品的權利,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。嚴格地說,贈品的身價隨著商家的需求不斷變換的促銷保價規(guī)則已經構成了霸王條款,沒有法律效力。即便促銷保價規(guī)則還沒有到無效的程度,但經營者和消費者對促銷保價規(guī)則中贈品身價的理解發(fā)生爭議的,也應該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,或者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經營者一方作出解釋。
消費者需要簡單、清晰、有誠意的促銷措施,商家應順應消費者的需求,清除促銷保價規(guī)則中的贈品身價等變量,讓消費者獲得看得見摸得著且可預期、好計算的商品保價權益,這樣,保價規(guī)則才能讓消費者心里明白、踏實,才能起到更好的促銷效果。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、消協(xié)組織應聯(lián)合電商平臺對商家的促銷保價行為進行治理規(guī)范,曝光商家的保價規(guī)則中的侵權套路,警示消費者,倒逼商家建立誠信、公平、透明的促銷保價規(guī)則。消費者也該擦亮眼睛,在下單前詢問商家保價的范圍和計算標準,并留存相關交流證據(jù),如果商家事后隨意解釋保價范圍,不返保價差額,消費者就通過投訴、舉報、打差評等方式積極維權。(唐山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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